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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62年3月17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成立大會)
  • 64年4月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 70年12月17日第五屆會員大會修訂
  • 73年12月8日第六屆會員大會修訂
  • 74年12月2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77年1月9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78年4月22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79年6月2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81年4月25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90年6月30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95年9月30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 98年9月19日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 105年10月29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109年10月07日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110年11月27日第十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 110年12月07日南市社團字第1101491118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合學術界與企業界人士共同研究企業經營管理學識與技術,以促進工商企業管理之改進及提高經營效率、加速國家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台南市並可在需要地區設置聯絡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 應享權利如下:
  •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團體會員每單位得提名四位為代表同時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及享個人會員相同之權利;榮譽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或活動上之利益。
  • 其他。
◎ 應盡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商請協辦之事務。
  • 按期繳納會費。
  • 其他。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下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學術界講師以上具有企業管理專長者。
  • 企業界具有二年以上實際負責經驗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課長之主管人員。
  • 工商業團體之理監事及其會員代表。
  • 其他企業管理專家。
二、 團體會員:凡國內工商企業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之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 榮譽會員:對企業經營管理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五人以上連屬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 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捐款三萬元或團體會員捐款拾萬元者列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常年會費之優待,若中途因故退會,所繳之永久會員會費不予退還。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會員若有違反本會宗旨及不繳納會費達兩年者,提報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選出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成之,在理事會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中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召開會員大會。
  • 擬定業務計畫。
  • 聘派重要職員。
  • 編製預算及決算。
  •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並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選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在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審查預算及決算。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以三年為限,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ㄧ者應予解任。
  • 有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離職者。
  •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離職者。
  • 業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通知其退職或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退職者。
第十六條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會選補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總幹事視實際情況需要設組辦事。正、副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 本會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設置之。
第十九條 本會於必要時設置名譽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延聘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名譽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及顧問之任期,與發聘當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廿一條 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及顧問為義務職,不支領任何固定津貼,但如經本會交付處理某些實際事務,得經理事會議通過,核實支付交通費用或其它津貼。
第四章 主要工作
第廿二條 本會主要工作如下:
  • 開座談會研討經營管理問題以及交換各種經驗知識等。
  • 發行刊物傳播企業管理學識與技術。
  • 辦理企業管理訓練講習座談等。
  • 研究解答企業界經營管理問題。
  • 闡明國家工商政策及有關法令。
  • 向政府提供企業界之建議。
  • 報導國內外工商業實際情況。
  • 與國際間或國內有關企業管理組織之聯繫。
  • 其他有關推廣企業管理工作。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
第廿四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聯席會議之效力與理事會之決議同。
前項會議召及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派代表出席或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個人會員入會費壹仟元、常年會費貳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參仟元、常年會費柒仟元,團體會員得提名四名為代表同時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其個人會費不另收取。
  • 企業界之贊助。
  • 辦理企業服務之收入。
  • 私人自由捐助。
  • 基金之孳息。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廿八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廿九條 本會撤銷或解散時,所有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