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 62年3月17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成立大會)
- 64年4月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 70年12月17日第五屆會員大會修訂
- 73年12月8日第六屆會員大會修訂
- 74年12月2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77年1月9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78年4月22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79年6月2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81年4月25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90年6月30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95年9月30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 98年9月19日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 105年10月29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109年10月07日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110年11月27日第十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 110年12月07日南市社團字第1101491118號函備查
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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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聯合學術界與企業界人士共同研究企業經營管理學識與技術,以促進工商企業管理之改進及提高經營效率、加速國家經濟發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設於台南市並可在需要地區設置聯絡處。 |
第二章 | 會員 |
第四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 應享權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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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下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 榮譽會員:對企業經營管理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五人以上連屬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 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捐款三萬元或團體會員捐款拾萬元者列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常年會費之優待,若中途因故退會,所繳之永久會員會費不予退還。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六條 | 會員若有違反本會宗旨及不繳納會費達兩年者,提報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
第三章 | 組織與職掌 |
第七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八條 |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選出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成之,在理事會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中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
第九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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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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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並主持會議。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選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在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第十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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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以三年為限,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ㄧ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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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會選補之。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總幹事視實際情況需要設組辦事。正、副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會務。 |
第十八條 | 本會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設置之。 |
第十九條 | 本會於必要時設置名譽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延聘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二十條 | 名譽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及顧問之任期,與發聘當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
第廿一條 | 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及顧問為義務職,不支領任何固定津貼,但如經本會交付處理某些實際事務,得經理事會議通過,核實支付交通費用或其它津貼。 |
第四章 | 主要工作 |
第廿二條 | 本會主要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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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會議 |
第廿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 |
第廿四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聯席會議之效力與理事會之決議同。 前項會議召及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五條 |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派代表出席或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
第六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廿六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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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七章 | 附則 |
第廿八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
第廿九條 | 本會撤銷或解散時,所有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三十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